政府、企业与社会组织是社会服务的三大主体。与政府处于强势地位、企业地位与作用日益加强相比,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形态,社会组织不仅在服务功能定位上缺乏法律明确界定,在数量、规模、能力上也与现实服务需求存在较大差距,导致很难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。因此,研究如何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社会建设功能,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。 与目前相关分析更多是从社会组织的“外部环境”入手,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、社会组织的发育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途径等不同,本文更趋向于从更深层次研究社会组织“质”的问题。因此,本文试图深入...